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708号院东方巴黎写字楼21-23楼。
负责人:陈德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万才建,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黄贤锦,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龙升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8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297704724。
法定代表人:范燕芬,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港市永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台湾)产业园石卡临江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745765194。
法定代表人:苏玉姬,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黎曦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范燕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苏伟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苏凯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广西贵港龙升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贵港市永业木业有限公司、苏凯林、黎曦蔓、苏伟革、范燕芬、池乐勤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桂08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广西贵港龙升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贵港市金港大道838号的房地产及酒店所有财产设施进行拍卖。期间,被执行人广西贵港龙升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桂08破申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广西贵港龙升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作出的(2020)桂08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被执行人贵港市永业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其他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的可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