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青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梦霞,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金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5245056W。
法定代表人:张冬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超诉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超经本院通知后,向本院提出不缴纳诉讼费,要求对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