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芦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临汾市尧都区。
申请执行人:王天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执行人:李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汾市尧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芦吉平、王天娥与李树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刑终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树军采取了如下措施:
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进行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树军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2月7日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1年2月18日去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李树军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5、2021年2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树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