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 负责人:安双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玮,女,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俊生,山西省河曲县人,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与被告钟俊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钟俊生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仇怀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商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