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秘爱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解艳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林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秘爱菊与被告解艳娟、林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秘爱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解艳娟、林宝华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秘爱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解艳娟、林宝华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