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万科假日风景A区付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78219965J。
负责人:白宏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一宁,该分公司管家。
被告:潘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
审理经过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潘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学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