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X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唐X。

被执行人:舟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舟山市X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嵇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舟山市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张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街

法定代表人:石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省舟山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弘生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被执行人: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安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677336Y。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X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XX工贸有限公司、舟山市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XX置业有限公司、王XX、张XX、舟山市XX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省舟山XXXX有限公司、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02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借款26704649.19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9058元、执行费94104元。2021年4月7日,X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同年4月14日裁定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各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但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财产情况及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舟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1、名下小额存款已轮候冻结;2、无不动产、机动车、股权投资等财产。

二、舟山市XX工贸有限公司: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镇××村庙山头工业用地使用权【定白国用(XXXX)第XXX号】的抵押财产已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2020)浙09执182号抵押债权。

三、舟山市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坐落于定海区××路××号不动产;2、坐落于定海区××广场××号××号不动产;3、坐落于定海区××路××号不动产;4、坐落于定海区芙蓉洲路46号不动产;5、坐落于普陀区××街道××号不动产;6、坐落于定海区滨海公寓XX幢X单元XXX室不动产;7、坐落于定海区××街××弄××号不动产,上述抵押不动产均已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其中第1-5项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2020)浙09执182号抵押债权,第6-7项抵押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2020)浙09执182号抵押债权后,尚有部分余值,本院已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四、舟山市XX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大厦××座××室××室××室××室××室××室的抵押不动产已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2020)浙09执182号抵押债权。

五、王XX:1、坐落于定海区××街道××幢××室的抵押不动产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2020)浙09执182号抵押债权后,尚有部分余值,本院已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2、坐落于普陀区××镇××路××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的不动产;临城街道桂花城闻莺苑XX幢XX元XXX室的不动产;临城街道金海湾花园XX幢X单元XXX室的不动产;临城街道融信·新新家园XX幢X单元XX室的不动产已(2020)浙0902执963号执行一案中查封,但均为案外人足额设立抵押;2、在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88%股权,在浙江省舟山XXXX有限公司持有的93.57%股权,在XX(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94.56%股权,在舟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90%股权,在舟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75%股权,在嵊泗县XXXX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舟山市XX原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90%股权均在(2020)浙0902执968号执行一案中冻结;3、银行账户内小额存款,已轮候冻结。

六、张XX:1、名下坐落于定海区××街道××幢××单元××室××幢××单元××室的不动产,已被本院拍卖,所得价款在划分共有部分及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发放申请执行人2256045.2元;2、名下车牌号为浙L2××××的机动车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因其拒不交出该机动车,本院对其罚款1000元;3、冻结其在舟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50万元的股权、在舟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2940万元的股权、在舟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10000万元的股权;4、银行账户内小额存款已冻结。

七、舟山市XX置业有限公司:1、坐落于XX国际大厦D座的不动产均为案外人足额设立抵押,其中一至三层尚在本院它案中司法处置,四至二十六层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2、坐落于海景大厦的不动产均为案外人足额设立抵押,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3、银行账户小额存款已轮候冻结;4、车牌号为浙L5××××的机动车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5、无股权投资等财产。

八、浙江省舟山XXXX有限公司:1、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弘生大道368号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均已查封,均为案外人足额设立抵押,部分本院处置中,部分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2、银行账户小额存款已轮候冻结;3、无股权投资、机动车等财产。

九、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1、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道××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为案外人足额设立抵押,已在(2020)浙0902执874号执行一案中查封,尚在财产处置中;2、车牌号为浙LF××××、浙LG××××、浙LC××××、浙LD××××、浙LE××××机动车已在(2020)浙0902执889号执行一案中查封,但未实际扣押;3、银行小额存款已轮候冻结;4、无股权投资等财产。

十、XX(集团)有限公司:1、冻结在舟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5060万元的股权、在舟山XX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12762万元的股权、在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1800万元的股权、在舟山市XX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2700万元的股权、在舟山市XX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900万元的股权、在上海中舟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9060万元的股权、在上海有色金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1012万元的股权、在浙江XX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46800万元的股权、在上海XX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10000万元的股权;2、银行账户小额存款已轮候冻结;3、无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

因各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4月30日,本案实际到位金额2256045.2元。

被告辩称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XX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浙0902执12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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