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玉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申请人:高兴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申请人:方兴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玉娥、高兴顺诉被申请人方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兴志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享有使用权的梁集用(2005)第05-7-1号土地使用权证,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方兴志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高兴顺享有使用权的梁集用(2005)第05-7-1号土地使用权证。
本案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李玉娥、高兴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