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何文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梅林路288号。
诉讼代表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耀。
审理经过 原告何文奇与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文奇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文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