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栾金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孙庆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1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栾金超撤销对被执行人孙庆东的执行申请,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孙庆东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栾金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1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