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炎胜,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横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横岗段)7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76XK。
法定代表人刘伟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炎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横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26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继续履行2004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二、向申请执行人肖炎胜交付现今备案的公章、财务章以及营业执照原件,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受理。
答辩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申请人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为由拒不交出。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并自2020年7月份开始按月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可得的承包费用(每月58666元,截止至2021年1月,共提取410662元)。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上述拒不履行的行为处于30万元罚款(从上述承包费用中支出,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但仍以同样理由拒绝交出上述特定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2693号判决书相关判项,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合法保障,但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实现当事人诉求应充分考虑执行现状。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特定原物,在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特定物具体位置的情况下,本院无法开展搜查及扣押工作,特定物能否交付完全依赖于被执行人是否愿意履行,本院尝试参照原物灭失或毁损等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赔偿方案,但因双方诉求根本不同,无法达成一致。
综合全案情势,本案历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罚款等措施,特定物均移交未果,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亦不能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以避免继续扩大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本院认为,变价索赔是解决本案僵局的最佳途径,申请执行人可就该特定物移交不能产生的损失,参照原物灭失或毁损的情形,提供证据另案提起诉讼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纪愉乐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张丹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