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凤仪庄园一期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291584441。
法定代表人:李正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亲艺,男,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茂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茂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大理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