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仕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周永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洪波,男,贵州省金沙县沙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崇胜,男,贵州省金沙县沙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德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李灿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鄢国君,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胡德理(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仕禄、周永珍与被告胡德嘉、李灿容、第三人胡德理(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仕禄、周永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胡仕禄、周永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