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
被告:闻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文化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文化路(文化路与八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89153038H。
法定代表人:崔丽杰。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锋(下称原告)诉被告王**、闻振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文化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新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王新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