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
被执行人唐小红,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唐艮晖,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小红、唐艮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唐小红、唐艮晖按和解协议履行了2万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