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段某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段某春没收财产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段某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请求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段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段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段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黄强中 审 判 员  龙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凡洁 书 记 员  刘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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