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龙,北京平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之妻),****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庞某与被告张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龙,被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在三个儿子家里轮班居住,每次一个月,在任何一家居住遇到五一、十一、春节均过节。2.医疗费由三个儿子各负担三分之一。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张某2(已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子,长子张某1(即被告)、次子张某3、三子张某4。现原告与被告因赡养问题产生矛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1辩称:1.2018年,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因此,在三个儿子轮班时没有进行下去。2.原告曾在我家单独居住6年,后由三个儿子轮班居住一年。如果原告要求按照每月轮班居住,应该先扣除原告在我家居住的时间后才能再进行轮班,也就是等4年以后原告才能在我家居住。3.对于医保报销后的正规医疗票据,我同意负担三分之一。4.因我儿子身患重病已去世,对外尚欠巨额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 原告与张某2(已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子,长子张某1(即被告)、次子张某3、三子张某4。原告表示仅与被告存在赡养矛盾,与张某3、张某4并无矛盾。
2.双方均认可,按照三个儿子每人轮班居住1年的赡养模式已实际履行过,但在2021年5月应由被告接班时,双方产生矛盾,未实际继续履行。庭审中,原告认可每月享受国家养老补贴,且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现原告主张要求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且表示仅起诉被告张某1,本院尊重老人的生活意愿。被告张某1辩称在四年后才能解决居住问题,显然与老人的现状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在重大节日时,子女更应关心老人的日常起居,与老人同吃团圆饭,让老人感受家庭温暖。需要指出的是,老年人与子女一起生活产生隔阂时有发生,双方均应保持宽厚待人的心态,正确处理家庭纠纷。
关于医疗费问题,双方均认可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三分之一份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庞某按照子女长幼顺序在被告张某1家居住一个月,在居住期间遇五一、十一、春节重大节日,被告张某1应保证与原告庞某共同就餐;
二、原告庞某的医疗费在报销后由被告张某1负担三分之一份额(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