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少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陈少雄因犯贩卖毒品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少雄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少雄没有履行(2016)琼902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少雄名下有财产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23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少雄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春庆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张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