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集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夏银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平,男,****年**月**日出生,住衡东县(该公司法务)。 被告:朱文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文捷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计991元,由原告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单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春霞 书 记 员 肖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