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林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岳春华与被告林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春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春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