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苗圃社区桃园西街文昌巷3号。
负责人:张景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西环城南路*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闫俊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闻喜县河底镇冯村五组*号居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建涛、原审被告闫俊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