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32008610145B。 负责人:刘晓明,院长。 被执行人:沙马小龙,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的关于沙马小龙犯窝藏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并处罚金3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沙马小龙履行(2015)峨边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沙马小龙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两次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沙马小龙高消费并拉入失信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案系刑事罚金刑,无需终本约谈。经合议庭讨论,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5)峨边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优 梅 审判员 邛莫木共 审判员 王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章 援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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