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TANKWANGCHUAN(陈光全),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桂兰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刘桂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此次事故,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申请人并无过错行为。事发时申请人在涉案的本市普陀区真光路XXX号中环百联广场内肯德基餐厅(以下简称涉案餐厅)的点餐区域看菜单,为避让他人而被涉案餐厅设置的指示牌绊倒造成摔伤,申请人没有过错。二、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涉案餐厅在客流高峰时间没有合理安排进行秩序引导,导致客流对冲,所设置的指示牌非但不能帮助分流客流,还成为绊脚石导致申请人被绊倒,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80%的主要责任,原一、二审法院违背客观实际、错误认定责任。三、损失数额认定错误。申请人提供了九千多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医疗费发票,但一审法院只判决赔付了两千多元。另有第十人民医院住院的自费护工费也没有给予补偿,该护工费以每天80元计,共六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第一、涉案餐厅在点餐区域设置指示牌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一、二审法院根据现场监控,酌情认定被申请人承担40%的责任已是照拂伤者。第二、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申请人自身疏于尽到在公共场所行动的安全注意义务,且存在第三人行动时不注意观察在其行动区域的申请人,导致申请人被第三人挤开后退时摔倒。对申请人的损害结果,应当由第三人及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原审法院对于医疗费用核定合理,申请人在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时并未就医药费部分提出上诉请求,现在申诉中提出无任何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一、二审法院在调阅涉案事故视频监控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事发现场环境、申请人摔倒过程、指示牌醒目程度及位置等因素,酌情确定被申请人对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用的数额由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相关病史,扣除医保统筹、附加支付部分及住院伙食费后酌定为6315.60元,由于被申请人承担损害后果的40%,故实际赔付医疗费金额为2526.30元。至于护理费,则是根据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申请人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涉案鉴定意见书确定申请人需护理90-120日,结合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酌情确定其总额为7300元,依法并不就具体某次护理进行专门赔偿判决。故原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赔偿数额均有证据予以证明,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申请人刘桂兰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桂兰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