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滨江名城小区8号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8106427B。
法定代表人:佘守文。
被告:胡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州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池州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