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魏博文,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高因与被上诉人张晓枫、袁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高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宁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宁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