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行。住所地: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明泽,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迎秋,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张晓明,男,汉族,住浑江区。 被执行人:孙**艳,女,汉族,住浑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行与张晓明、孙**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的抵押物外,未发现可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张晓明、孙**艳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行,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因二被执行人现在外地,无法配合法院进行评估拍卖,故申请人暂不要求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中海 审判员 吴永军 审判员 王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