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冉勇,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
被告:文达,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务川支公司,住所地:务川县丹砂街道兴之柯瑞华府7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798845204M。
法定代表人:张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勇与被告文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务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冉勇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