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电焊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

被告(反诉原告):邵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

审理经过

原告卢某诉被告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被告邵某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8日,被告将清工电焊暖气片工程承包给原告,具体工程是用直径7厘米-8厘米钢管焊接暖气片,成品数量为159片,每片成品劳务费80元,该成品不分尺、不用打压、不用刷漆,159个成品暖气片总价款12720元。被告又雇佣原告为其电焊暖气片接头四天,每日工资为300元,四天工资为1200元。上述两项劳务费总额为13920元。两项劳务完工后,被告于2020年8月7日给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尚欠7920元。此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邵某辩称,确实欠原告劳务费7920元,但是不同意给付,因为原告给我焊接暖气不合格,当时我要求原告保质保量完成(包括刷漆、打压、焊接),约定单价为100元,数量为159个,完成30个后原告反悔,称单价100元过低,后原被告约定单价为110元,后又完成20个后,原告称一个人无法完成工作,所以又约定刷漆、打压由我方完成。最后完工后,原告的工作不合格,焊接暖气变形23个,其余合格,并且原被告约定工作数量为159个,但是原告制作161个,多出两个在原告处。被告要求原告重新修理,但是原告拒绝。

反诉原告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99.8元;2.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8日,原告将自己承包的焊接暖气的工程承揽给被告,劳务费共计13920元,原告已经给付被告6000元,剩余7920元未给付。但被告交付的劳动成果不合格,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7999.8元,故具状起诉,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请求。

反诉被告卢某辩称,不同意赔偿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因为焊接暖气的工作不是我单独完成的,反诉原告也参与了该工作,刷漆、安装丝头是反诉原告自己完成。而且我交工的时候反诉原告经过检查后装车,说明反诉原告检查合格,如果不合格他不可能装车接受我的工作成果。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被告(反诉原告)邵某在原告(反诉被告)卢某处定做159个暖气片,总价款12720元(80元/片),同时让原告(反诉被告)卢某为其暖气片安装丝头4天,劳务费为1200元(30元/天)。此款,被告(反诉原告)已给付6000元,尚欠7920元未给付。

2020年10月,被告(反诉原告)邵某发现原告(反诉被告)卢某制作的23片暖气片不符合要求并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卢某修理,但被拒绝,被告(反诉原告)邵某购买新的暖气片支出17999.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提举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告(反诉原告)提举的原被告通话录音、照片、收款收据、发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卢某按照被告(反诉原告)邵某的要求完成了暖气片制作工作,但交付的暖气片中有23片不符合要求,对此被告(反诉原告)邵某有权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卢某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报酬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反诉,因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反诉被告应按照反诉原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但反诉被告制作的23片暖气片不符合要求,反诉原告虽提供购买23片新暖气片的发票及收款收据主张损失,但根据本案实际,涉案23片暖气片不符合要求,反诉原告应做到应修尽修,其直接更换新暖气片,且对旧暖气片弃之不顾,显属扩大损失,对该扩大损失部分反诉原告应自行承担。综合全案,反诉原告的损失应为23片暖气片原材料损失扣除其残值,经本院征询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对上述两项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同意本院参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裁量,本院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参照同行业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酌定反诉原告的损失为4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某给付原告卢某欠款6080元[12720元+1200元-已给付6000元-(80元×23片)];

二、反诉被告卢某给付反诉原告邵某经济损失4200元,涉案23片暖气片归邵某所有;

上述判项相互折抵后被告邵某给付原告卢某欠款18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

三、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12元,被告邵某负担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反诉原告邵某负担192元,反诉被告卢某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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