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桂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居住地云浮市云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程桂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6日以云区检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年7月15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9年8月2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2019年9月2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程桂锋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