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

被告:于某1,。

被告: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1、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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