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菲,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顺县。
被执行人:翁晓燕,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菲与被执行人翁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329民初12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翁晓燕归还申请执行人苏菲借款本金2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及执行申请费380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翁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翁晓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翁晓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翁晓燕的工资已经在另案中划扣进行分配并每个月保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截至2021年2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153096.8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翁晓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翁晓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菲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329执12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丽清
审判员 叶广放
审判员 孔东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