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唐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仪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6250.3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对罪犯唐仪平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1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唐仪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仪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8个。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唐仪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仪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唐仪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小慧 审判员 龚金真 审判员 任蓄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思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