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卞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朱俊华,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在泰州市泰兴市祥生和家园2幢103室。
负责人:赵建权。
审理经过
原告卞翠珍与被告包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卞翠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卞翠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卞翠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卞翠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