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兴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朝珍,贵州省金沙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兴华与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兴华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