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刃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孙绵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业,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纳雍金利恒不锈钢销售店,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宣慰街道大商汇B6栋2-29号、30号门面。
经营者:张栏茂,该店经营者。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金利恒不锈钢销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