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铁西支行。
被执行人:杨克安、吴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铁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克安、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商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于2021年2月4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铁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克安、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