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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三合制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714619206,住所地镇海区澥浦镇老政府东南边。

法定代表人:奚础。

被执行人:张宝玉,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三合制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三合制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宝玉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三合制带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833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宝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张宝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宝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宝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张宝玉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已划拨6192.56元,扣除执行费1240元、案件受理费1004申请执行人宁波三合制带有限公司受偿3948.56元。截至2021年10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192.5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宝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宝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宝玉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宝玉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三合制带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宝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7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国勇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谢朝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朱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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