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六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胜,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文才因与被上诉人曾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文才,被上诉人曾六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曾文才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曾六金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并赔偿曾文才误工费、差旅费等损失10000元;3.责令一审法官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曾六金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写道“2014年12月曾文才以开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4万元,于2014年12月10日写下借条一张……”这句话“2014年12月曾文才以开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纯粹就是一句“谎话”,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信以为真,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而事实的真相是:2014年9月12日,曾文才与曾绍奎在曾荣昌的邀请下去清流县注册开办亿达投资公司清流分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在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办理了营业执照。而当时的股东及股份是曾文才占70%、曾绍奎10%、曾荣昌10%、邵苏庆10%。在2014年9月18日开业主要经营股指期货配资、现场为客户下单交易,赚取顾客交易手续费。开业当天,曾六金也来店里玩了几手,亏了2万多元,在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六行中写道“曾六金并补充说明:当时(2014年)是一个叫曾志平的校长带曾文才来清流开期货公司,我第一天就输了两万多”,从这句话证实了曾六金自己玩亏了2万多元的事实,这句话中的“曾志平”就是曾绍奎,是庭审记录笔误。曾六金看公司开业后,每天来玩股指期货的人挺多的,自己玩又亏了,所以在2014年国庆假期期间,曾六金找到曾文才要求曾文才自己的股份转点给她,曾文才觉得她第一天玩亏了2万多元,又是有点亲戚关系,面子上过不去,所以答应按25000元的价格私自转了10%的股份给曾六金,与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本没有关系。在一审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三行至第4页第三行中写道“曾六金向本院补充提交第1组证据:曾文才于2014年10月9日出具‘今收到曾六金亿达投资公司股份转让金人民币或万伍仟元正,此款转入曾文才农行卡622848******04315户中。自2014年10月1日起,该清流分公司中10%股份归曾六金持有,利益共享,风险等担。收到款后生效。此据。收款人曾文才,2014年10月9日’的收条一张”;这段话证明了是曾文才私自转了10%的股份给曾六金,与公司和其他股东无关。后来,2014年10月21日,邵苏庆邀曾文才去嵩溪开一个点,说他那里有朋友,赚点手续费也不错。于是曾文才和邵苏庆一起去嵩溪找到夏斌的父亲并认识了夏斌,由夏斌负责在嵩溪街上开了个点。曾六金听说曾文才等又在嵩溪开了一个点后又找到曾文才,说她哥哥嫂嫂较困难,能否给她嫂嫂周月莲搭点股,曾文才说“本来是不行的,你哥嫂我一个都不认识,如果你实在要的话,你交2万元给我,我自己名下股份让10%给你吧”。于是,2014年10月25日曾六金拿了2万元现金给曾文才,并于同日曾文才按曾六金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月莲交来嵩溪亿达股金人民币贰万元正,占股10%。此据,收款人曾文才,2014年10月25曰”(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3、4、5行)。所以曾文才分二次两处共收曾六金股份私自转让款4.5万元。这二次两处的股份都是曾文才自己持有的股份私自转让给曾六金的,与公司和其他股东毫无关系,更没有和周月莲夫妻二人发生任何直接关系。由于在经营中来玩股指期货的客户输多赢少,所以在2014年11月中下旬被人举报到清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公安局经侦大队以公司没有办理“证券期货特许经营许可证”为由,责令公司立即关停。于是,2014年11月30日关门终止了清流城关派出所旁清流分公司城关点的经营。2014年12月1-5日曾文才和曾绍奎、曾荣昌、邵苏庆等进行了公司城关点的结算和债权债务清理。清理的结果是:应收款曾茶昌结欠9万元、邵苏庆结欠8.9万元、陈金生结欠0.56万元、罗翠华结欠2.1万元;应付款是结欠曾文才11.56万元、结欠曾绍奎9万元。会议决定,曾荣昌9万元欠款归曾绍奎收取,邵苏庆欠8.9万元、陈金生欠0.56万元、罗翠华欠2.1万元合计11.56万元欠款归曾文才收取。曾荣昌证言可以作证。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5点证人曾荣昌证词:“2014年9月,曾绍奎和曾文才聘请我负责管理三明市亿达公司清流分公司的曰常事务。公司是经营股指期货业务。期间邵X庆、陈X声,罗翠华等人均欠公司期货款。当年12月公司关闭前,股东们同意由曾文才负责讨要欠款并将讨要所得交付曾六金,抵亿达公司欠曾六金的分红款和股金款,因此,邵X庆、陈X声、罗翠华以上三位并没有向曾文才个人借过钱。他们的欠款属于亿达公司,应当抵亿达公司欠曾六金的分红款及股金”。曾文才质证认为:“是真实的”。曾荣昌这段证词情况属实,但忽略了非常关键的一点,曾六金的股份和股金是挂在曾文才个人名下,是曾文才个人私下转让给她的,曾六金并没有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发生直接关系。公司关停后,曾六金来向曾文才要退股金款,当时由于应收款没有收回,所以曾文才资金周转困难,无钱即时退给曾六金,当时曾文才叫曾六金向邵苏庆要钱或写借条,曾六金说:“我老公与邵苏庆是外省籍老乡,又同是清流县领导干部,邵苏庆的老婆丁新萍又是我老公的高中同学,两家人平时关系不错,我不方便向邵苏庆讨要,还是你曾文才向邵苏庆要,你写借条给我于是邵苏庆写了一张“借到曾文才现金人民币8.9万元,月息2%,借期三个月,到时本期同清”的借条给曾文才,曾文才也只好按邵苏庆写的借条模式,写了一张4万元借款的借条给曾六金,这张借条的全部内容在一审判决和一审原告材料中都有,内容是“今借到曾六金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正,月息2%,到时本息同清。此据。借款人:清流分公司曾文才,2014.12.10”。因此,2014年12月10日公司已经关停,根本不存在曾六金在一审起诉书中声称的所谓的“2014年12月曾文才以开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曾六金借款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纯粹是曾六金编造的谎言。再说二张曾文才写给曾六金的股金收条和一张4万元的借条都是曾文才个人所写,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章,纯属曾文才个人行为,与公司和其它股东都根本亳无关联,曾六金在一审申请出庭作证的罗翠华、周月莲、曾荣昌他们三人根本不知情,更不知道债务的来龙去脉,他们只能证明有做股指期货的事实,他们并不知道曾文才与曾六金之间的债务形成原因和客观逻辑关系。曾文才因公司2014年11月底就已关停,2014年12月初应退给曾六金的股金款都没钱及时退还给曾六金,曾六金不可能再出借现金4万元给曾文才。因此,曾文才欠曾六金的4万元“现金借款”,根本不是“现金”,而是曾文才结欠曾六金和周月莲二人的股金一时没钱退款结转“借款”写下的“借条”。而在一审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根本没有认真听取曾文才在一审庭审中的口头答辩和质证时的意见,曾文才在一审第二次开庭和第三次开庭时,明确质问了曾六金,曾文才问曾六金:“曾六金,你说我欠你4万元没错,那这4万元你是拿现金给我还是银行转账给我的?请你解释清楚。”曾六金在庭审中面对曾文才的突然质问,曾六金哑口无言,没有正面回答,庭审记录中也没有记载曾文才的口头质证问话。这是庭审书记员的有意不记还是疏忽大意?在庭审结束签庭审记录时,曾文才要修改庭审中“一审曾文才”的个人问话质证内容,而书记员说:“你签名按手印就行了,不要改,很晚了,有错到时可调取庭审监控视频记录”,这个细节有听审旁听人罗虎金在场可以作证。从以上事实的全部过程可以充分证明,一审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不但有偏袒曾六金的情节和行为,而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主审法官错误的判断为曾文才欠曾六金两笔债务,一笔是欠股金款4.5万元,另一笔是借款4万元。实际上就是“一笔股金款结欠转换成了借条4万元欠款”。而且借款4万元连本带息曾文才已分5次还清了曾六金47600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已确认曾六金收到了47600元的事实,曾六金手中的二张股金款的“收条”是根本不能作为欠款证据证明曾文才还欠曾六金债务的法理依据的。况且,曾六金在一审法院起诉书中主张的是讨回曾文才借款4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并没有提出追讨其它债务的主张,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本不能也不应该支持曾六金的节外生枝的其它无理主张。2.周月莲的股金款是曾六金和周月莲姑嫂之间的私事,根本与曾文才无关。曾文才从来没有与曾六金嫂嫂周月莲见过面和直接收她的钱,相互根本不认识,所谓“股金款”收条虽然有一张写了周月莲的名字,但都是曾六金要求曾文才这样写的,至于欠不欠周月莲“股金款”之事与曾文才毫无直接关联,都是曾六金与周月莲之间姑嫂间经济往来的事情。虽然在2017年1月25日的曾文才与曾六金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六金声称“我哥病重急需钱用”,但那些话仅能作为曾六金向曾文才讨要借款的催款理由,并不能证明曾文才本人还欠周月莲的“股金款”。3.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第8页第3点“曾文才于2015年元月15日出具今欠到曾六金2014年11月份清流点分红款15000元、2014年12月份分红款9423元正,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贰拾叁元正,待清流点欠款收回时支付。此据,清流点负责人曾文才,2015年元月15日。”这张欠条曾文才结欠曾六金的分红款24423元是事实。但此条写得很明确清流分公司11月份分红15000元是清流点的营业利润分红,欠条中2014年12月份分红9423元实际上就是周月莲嵩溪点的分红,因为2014年11月30日清流分公司城关点已关停,清流点12月份根本没有经营,更谈不上分红。到2020年10月曾文才上诉时止,罗翠华仍然结欠曾文才1.4万元未收回,邵苏庆仍然还欠曾文才8.9万元借款本金未收回,所以这张分红欠条仍然不能也不应该兑现支付给曾六金。而且2015年元月15日曾文才写下此欠条给曾六金后,到2020年6月1日曾六金起诉前,5年多的时间里,曾六金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催讨这笔分红款,因此,根据司法解释,此“欠条”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追诉有效期,已完全失效,现已成为不可追诉讨要的债务凭据。因此,根据以上三点的客观事实,完全可以充分的证明曾文才已还清了向曾六金借的借条中的4万元本金和利息,根本不存在曾六金在一审起诉中声称的“曾文才还欠她4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是主审法官在没有组成合议庭合议的情况下,由于案情复杂,再加上主审法官个人感情用事,徇私枉法,主观判断,是一起彻头彻尾的人情判决案,导致本案一审完全错误的判决结果。二、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违反审判程序和司法回避制度,严重影响了案件审判的公正力和公信度。因为一审主审法官罗应鹏的徇私枉法,才作出了一审法院错误的相向判决。根据一审判决后曾文才对主审法官罗应鹏和曾六金两人在清流县的社会背景调查,现已确定,一审主审法官罗应鹏与曾六金的丈夫张勇是清流县一中的七八届中学时代同届同学,张勇是清流县税务局现任副局长,罗应鹏是清流县人民法院立案、调解、仲裁庭现任庭长,均为在职清流县现任科级干部,在清流这个小县城里,他们平时交往甚密,毋庸置疑“官官相护”。罗应鹏在本案审理中理应回避,然而事实上罗应鹏一手操持,贯穿本案一审审理始终。在一审中,罗应鹏作为主审法官徇私枉法,充当了曾六金此次一审民事纠纷审理案件的“保护伞”。一审主审法官罗应鹏徇私枉法、妨碍司法公正的这种违纪违法的错误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必要时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另案查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规违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曾六金辩称,一、曾文才欠曾六金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与三明市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欠付的股金、分红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曾文才上诉主张为股金、分红款结算款项为虚假陈述。借条明确载明该款项为借款,且庭审中曾文才与曾六金都确认为转账交付,曾文才明确认可收到所借款项。该借条的金额与股金、分红款金额并无一致性可言,不可能是结算。在其上诉中予以否认后,曾六金提供该借款的转账凭证足以印证上述借款系转账至其儿子曾蛟银行账户的事实,而非上诉所称的股金、分红款项的结算。二、曾六金收到47600元款项属三明市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退周月莲股金和支付曾六金及周月莲分红款,并非曾文才偿还借款,曾文才主张该借款已偿还没有任何依据,不能成立。曾文才为亿达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负责讨要其他人欠付亿达公司的款项后,退还曾六金和周月莲股金款和分红款。曾文才在曾六金哥哥病重时所收取的25000元,为支付周月莲(与曾六金哥哥系夫妻关系)的股金款和分红款。曾六金所收取的罗翠花7000元、陈金生5600元以及曾文才代转“邵教处”的10000元,为案外人欠亿达公司的款项,所偿还的是亿达公司欠付曾六金款项,并非偿还曾文才个人借款。从曾文才认为借款为股金、分红款结算的虚假陈述来看,其对上述款项为支付股金、分红款也无异议。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曾文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并追究其虚假陈述的责任。

一审原告诉称

曾六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曾文才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元;2.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支付给曾六金。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12月10日,曾文才以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曾六金借款人民币40000元(以现金支付),并约定月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时本息同清。曾文才借款后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庭审中,曾六金提供曾文才于2014年12月10日向曾六金借款时写下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曾六金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正,月息2%,到时本息同清。此据,借款人:清流分公司曾文才,2014年12月10日”。拟证明曾文才向曾六金借款的数额、利息的约定等情况。庭审中曾六金陈述,当时只知道曾文才借款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使用,曾文才有开公司做生意,借给他比较稳妥。没想到,借款后曾文才分文利息未付,借款本金也一分未还,经多次向其催讨,曾文才也以各种理由推托。上述证据和事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关于曾文才通过微信转账给曾六金的35000元及陈X声支付给曾六金5600元、罗翠花支付给曾六金7000元,合计47600元是归还曾六金的借款本息还是支付周月莲、曾六金的入股本金及分红问题。

1.曾文才分别于2015年2月初(2014年农历12月)通过微信转20000元、于2015年10月28日转5000元给曾六金,均为曾六金的哥哥、周月莲的丈夫病重住院期间支付的。主要证据支持:①周月莲入股该公司嵩溪点的股金是经曾六金代为交给曾文才的;②曾文才提供的微信记录:【2017年1月25日上午11时07分1-3页,曾六金(昵称6金):“陈不会错,罗不会错,你在我哥病的时候转2万,有转2.5万吗?我查一下哈”...。曾文才(昵称风雨相随):“有,14年农历12月转2万,15年你哥病重时,十月份转伍仟”】,双方在该两笔计25000元的收付对账中均提到系周月莲丈夫生病住院期间支付的,是救急、救命的钱;③周月莲的证词:2015年2月,我老公癌症复发住院,我就叫曾六金把嵩溪的钱拿回来,曾六金拿了两万块现金给我。她说,嵩溪的账还没算,本金先还给你。2015年10月我老公再次病重住院,急需用钱救人,我就问六金嵩溪的账算好了吗?当月我老公去世,几天后曾六金拿了5000元现金给我,她说这是那个姓曾的老板给的,我想应该是我投的两万块分红吧。当月我老公就去世了。该两笔计25000元的款项也是通过曾六金向曾文才催收后直接交付给周月莲的,周月莲亦当庭表示收到25000元。据此,曾文才辩称该25000元系归还曾六金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2.余款22600元(47600元-25000元=22600元)并非曾文才用个人的资金支付的。主要证据支持:①罗翠花的证词:“本人罗翠华和曾文才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也没有跟他借过钱”、“我不认识曾文才,我是欠亿达公司。我把钱转给了曾六金。有没有写欠条我忘记了。什么时候转账我也忘记了,7000元是我玩股指(期货)欠亿达公司的钱”;②曾荣昌的证词:公司是经营股指期货业务。期间邵X庆、陈X声、罗翠花等人均欠公司期货款。当年12月公司关闭前,股东们同意由曾文才负责讨要欠款并将讨要所得交付曾六金,抵亿达公司欠曾六金的分红款和股金款,因此,邵X庆、陈X声、罗翠花以上三位并没有向曾文才个人借过钱。他们的欠款属于亿达公司,应当抵亿达公司欠曾六金的分红款及股金。③曾文才于2015年元月15日出具“今欠到曾六金2014年11月份清流点分红款15000元、2014年12月份分红款9423元正,合计人民币24423元正,待清流点欠款收回时支付。此据,清流点负责人曾文才”;④周月莲入股时间及股金分红(5000元)的情况;⑤2017年1月25日微信记录:“你已收到我转二万伍仟元,陈金生伍仟陆佰元,罗翠华柒仟元,今天我再转邵教处收到的壹万元,合计肆万柒仟陆佰元整。请姑婆核对一下”;⑥曾文才提供的微信记录及庭审质证时的陈述等。上述证据及事实,可以证明该22600元是用罗翠花、陈X声、邵X庆欠三明市亿达公司清流分公司的钱支付的。据此,曾文才辩称该22600元系归还曾六金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曾文才向曾六金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曾六金要求曾文才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曾六金要求曾文才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予以支持。曾文才关于借款本息已经还清的辩解,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曾文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曾六金借款本金40000元;二、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曾文才应按所欠借款本金的数额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支付给曾六金,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曾文才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曾文才提交福建省清流一中七八届同学联谊会通讯录一组,拟证明:一审主审法官罗应鹏与曾六金丈夫张勇系同届同学,罗应鹏作为主审法院应当自行回避但未回避的事实。

曾六金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内容有异议,认为其丈夫张勇与罗应鹏不是同班同学,当时同届学生有三百多人,其丈夫张勇与罗应鹏关系不密切,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曾六金提交证据1《收款收据》一份,拟证明:曾文才于2014年12月8日还在收取案外人丁新萍的入股投资款的事实;证据2银行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曾六金将本案讼争的借款4万元转入曾文才儿子曾蛟银行账户的事实。

曾文才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该二组证据是仿造的,其未收到该证据载明的款项。

本院认证认为,曾六金对曾文才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曾文才对曾六金提供的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二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认定曾六金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并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曾文才、曾六金的主张,将在以下争议焦点问题中进行分析与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本案讼争借款4万元是曾六金支付给曾文才的借款还是曾文才将其尚欠曾六金投资股金及分红款转化为借款的问题。

首先,曾文才在一审答辩状中自认:“答辩人向曾六金借款40000元是事实,但已全部归还。答辩人于2014年12月10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曾六金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月息2分,到期本息同清,并向其出具了借条一张。”说明曾文才已自认其于2014年12月10日向曾六金借款4万元的事实。其次,一审法院已认定的事实为:“2014年12月10日,曾文才以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曾六金借款人民币40000元(以现金支付),并约定月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时本息同清。”且曾文才在二审庭审明确表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最后,曾六金在二审中提供的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据其于2014年12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曾文才儿子曾蛟支付款项4万元,在曾文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儿子曾蛟与曾六金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二者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下,结合银行转账的日期与出具借款的日期为同一天的事实,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认定曾六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已向曾文才(其儿子曾蛟)履行支付借款4万元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虽然,曾六金在一审中自认其系以现金支付方式交付借款4万元,该事实与其在二审中主张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4万元的事实不相符,但从2014年至一审起诉时,时间长达六年之久,当事人记错款项的具体交付方式,符合常理。综上,应当认定本案讼争的借款4万元是曾六金以履行出借义务方式形成的,而不是曾文才将其尚欠曾六金投资股金及分红款转化为借款。

二、关于曾文才通过微信转账给曾六金的35000元及陈X声支付给曾六金5600元、罗翠花支付给曾六金7000元,合计47600元是归还曾六金的借款本息还是支付周月莲、曾六金的入股本金及分红问题。

一审法院已对该问题进行充分论述,说理透彻、观点正确,二审不再赘述。

三、关于一审判决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在本案中,一审主审法院罗应鹏与曾六金不是同学关系,虽然其与曾六金的丈夫张勇系清流县一中的七八届的同届学生,不是同班同学,仅系校友关系,且曾文才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罗应鹏与曾六金的丈夫张勇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实。故本案情形不属于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即一审判决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曾六金与曾文才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曾文才有义务偿还该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利息。曾六金要求曾文才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曾文才尚欠曾六金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具体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曾文才以未欠曾六金借款为由,要求改判驳回曾六金诉讼请求及要求曾六金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等损失10000元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曾文才以一审法官罗应鹏未自行回避为由,要求罗应鹏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曾文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曾文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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