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卢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虹与被告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794.9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来是同事关系。第一、2016年始被告多次找原告借钱周转,有借有还,资金往来较多,至今有1万元余款一直未还清,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双方无利息约定。第二,被告单位于2016年6月28日统一办理邮储银行信用卡,原告额度为2万元,第三天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借走使用,称下月归还但一直未归还。由于说是临时借用,未约定利息。期间原告多次催被告及时还款、还卡,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且一直在每月继续套现。基于以上原因,2019年12月原告在被告套现的同时,及时向信用卡中心申请临时降低额度至1.5万元,才得以止损5000元。之后,被告每次刷出的金额都高于1万元且每次都没有时间间隙,无法再申请降额。被告每月还款日都需要多次提醒被告还款,每月都提心吊胆害怕被告给自己造成逾期。直到2020年5月4日,在原告向被告催还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自行还款14794.91元。几年间,原告一直与被告微信沟通(电话不接听)要款要信用卡,但是被告一直是不接听电话、不见面,以各种推诿和托词,仍然未归还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并向本院提交了向被告转款记录账单1组、2020年5月4日信用卡还款账单1份、微信聊天记录1组、光盘2张(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
被告辩称
被告卢剑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日前,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20年5月2日,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未偿还。另外,被告用原告信用卡刷卡消费,原告于2020年5月4日代还信用卡14794.9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庭陈述相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5月2日前向原告借款及通过原告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方式,向原告借款共计24794.91元,至今尚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794.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卢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虹借款24794.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卢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