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刘子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谷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刘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刘子贡与原审被告谷超、刘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豫0205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民监[2021]410205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