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玉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新城区乐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077926899G。
法定代表人:康维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戴玉吉与被执行人南雄市珠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工商所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