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黄双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雨晨,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李志根,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双阳与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双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返还申请执行人黄双阳借款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2304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实际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有执行价值的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截止2021年10月1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000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50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芳、李志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1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