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武,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静诉被告周正、赵雅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静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共计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谭静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天元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成立,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谭静名下位于天元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株洲市不动产权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周正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共计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