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磊,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媛、汪宝玲,均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祝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德信用卡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7月30日、8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祝德名下的工商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及证券保险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祝德名下工商登记、银行理财及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