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正福,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辰溪县正福页岩矿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柿溪乡园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083557831Q。
法定代表人俞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章华,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担保人:游丽和(系被执行人林章华女婿),男,****年**月**日出生,住辰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正福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正福页岩矿有限公司、林章华、担保人游丽和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担保人游丽和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后作价800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谭正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3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