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方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诗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诗海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XXXXXXXXXXXXXX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成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