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彦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
被告赵国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齐彦江诉被告赵国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彦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