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世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
法定代表人:申强,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王世新与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法院以(2019)辽0504执482号立案执行,后本院将该案指定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2021)辽0503执631号立案执行,现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仍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