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涂雪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新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蒋芬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2021)赣0104执2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芬芬、刘新根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蒋芬芬、刘新根已将本案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蒋芬芬、刘新根名下共有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政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