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杨平轩,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谭斌,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平轩与被告谭斌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平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双方就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而存在较大争议,故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遂当庭口头裁定转为适用简易程序中的非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平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61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该借款提供给被告。2020年9月14日,被告归还原告3824元,下欠6176元未还,遂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定于2020年9月20日前还清。逾期后,被告一直未将该欠款6176元清偿给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谭斌通过电话辩称,原告曾因在被告承包的高速公路护坡工程中做工,后因参与工程合伙而向原告支付投资款1万元。后因被告退伙而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支付的投资款。经结算,在扣除相应的款项后,被告就下欠的6176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同意向原告偿付该欠款,但现在无力偿付,故请求延期偿付。
本院查明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原告杨平轩在被告谭斌承包的高速公路护坡工程中做工的过程中,向被告提供了部分资金。后经原、被告于2020年9月14日结算,被告尚应向原告返还下欠资金6176元,遂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定于2020年9月20日前付清,并约定:若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逾期后,被告一直未将该欠款6176元偿付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予以证明,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与本案承办法官之间的通话录音,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因收到原告提供的资金,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应向原告偿付欠款6176元,遂由被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付款期限。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就该欠款的清偿问题已达成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逾期后,被告未履行清偿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无论本案的法律事实是基于借贷关系还是基于合伙关系,被告均负有依结算协议而向原告履行清偿该欠款的义务。
鉴于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谭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平轩偿付欠款6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平轩已预交),由被告谭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